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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6 01:54:15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委、园林绿化局、水务局,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委、水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交通委、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水务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城市管理局,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今年6月是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统一部署,现就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加强活动组织部署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深刻领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的重要意义、突出特点、部署安排和具体工作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贯彻落实。按照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各项活动有序开展、取得实效,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法主题宣传活动,狠抓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普法宣传,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7项职责,提高关键岗位人员依法履责的能力。树牢“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扎实推进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和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认真宣传贯彻《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主动研判风险、排查隐患。结合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进一步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电〔2022〕22号)要求,加大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宣传力度,让每一名从业者对治理行动要求“入脑入心”。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统一部署,广泛开展“我是安全吹哨人”“查找身边的隐患”等活动,调动职工参与监督企业和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分类强化警示教育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形成常态化培训机制,着力提高培训质量,提升全行业安全素质。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专题培训活动,将治理行动相关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危大工程施工方案编制指南、危及安全生产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等作为培训的主要内容。强化警示教育,组织观看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片、专题展,拓宽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发挥媒体监督作用,曝光一批典型事故案例和重大隐患案例。深入企业、深入项目、深入一线,加大对一线作业人员、新进场建筑工人的教育培训力度,特别是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认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和知识技能培训,切实提升一线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实现安全培训“一线化”“基层化”。

  四、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安全生产氛围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工作,紧紧围绕“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主题,认真组织开展6月16日“全国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创新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安全宣传活动。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短视频平台等新媒体,多层面、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的加强宣传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对施工企业及在建工程项目宣讲治理行动相关要求,及时通报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全面排查及隐患整改情况,及时曝光在治理行动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加大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的宣传力度,形成舆论声势。及时报道“安全生产月”活动进展,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工程示范带头作用,宣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安全生产、参与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此外,要围绕燃气安全治理、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排水防涝和污水处理、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管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跟进报道进展成效。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指导,及时总结活动开展情况,并将书面总结材料于2022年7月6日前报送我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